(2015)衢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伟兵与郑国富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伟兵,郑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保字第69号申请人:刘伟兵。被申请人:郑国富。申请人刘伟兵诉被申请人郑国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伟兵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郑国富所有的浙H×××××号车辆中价值50000元的部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国富所有的浙H×××××号车辆中价值50000元的部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孟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