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南通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恒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XX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796号申请执行人南通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通洋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钱锋,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通恒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苴镇蔡桥村十八组。法定代表人沈时聪,总经理。被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南通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恒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XX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0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南通恒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南通祥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0500元、支付利息21365.16元,合计人民币231865.16元。二、XX对南通恒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XX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通恒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通恒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缺乏管理、经营不善导致企业长期亏损、负债数额巨大,且有数件案件在本院执行中,因该企业已停产多时。现无力筹措到能让企业正常运转起来的流动资金,该企业所属管辖区域的经济开发区政府正对其资产优化重组,以解决企业所欠外债的难题,但目前未有结论。本院在(2014)东执字第0023号案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南通恒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苏F×××××、苏FK516**、苏F×××××、苏F×××××,苏F×××××汽车及位于苴镇蔡桥村18组的房产(产权证号为08202**),目前首查封法院未启动对被执行人资产进行评估拍卖。本案查询了被执行人XX银行存款,商品住房登记、机动车登记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到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231865.16元及迟延履行金,执行费3378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否及时拍卖变现。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南通恒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XX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商初字第0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潘惠慈审 判 员 季 超代理审判员 曾凡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炳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