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金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徐红霞诉王宏斌抚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霞,王宏斌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淅金民初字第30号原告:徐红霞委托代理人:刘勇,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宏斌原告徐红霞诉被告王宏斌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红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勇、被告王宏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王宏斌于1998年相识,1999年2月份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生气,现无法共同生活。同居期间生育两个男孩,现要求长子王中澳由被告抚养,次子王鹏由我抚养,并自愿放弃让被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若法院判决长子王中澳由我抚养,我也自愿放弃让被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被告辩称:原告徐红霞所说属实,但我要求抚养孩子王中澳、王鹏,自愿放弃让原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徐红霞与被告王宏斌于1998年相识,1999年2月份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11月13日生长子,取名王中澳,2008年10月26日生次子,取名王鹏。长子王中澳于2015年正月16日外出打工,次子王鹏系淅川县金河镇小学学生。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于2013年正月16日至2014年腊月20日一直在外务工,中途于2013年冬月回家一个星期看望孩子后即又外出,期间,两个孩子随着被告及被告父母在一起生活。原、被告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仪式,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故双方不存在合法夫妻关系,但双方对生育的两个儿子王中澳、王鹏均有抚养义务。综合原、被告双方的条件及两个孩子现在居住生活状况和有利于孩子今后成长等方面考虑,长子王中澳由原告徐红霞抚养,次子王鹏由被告王宏斌抚养较为适宜。原、被告双方均表示要求抚养孩子,放弃让对方承担抚养费的主张,是他们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长子王中澳由原告徐红霞抚养,次子王鹏由被告王宏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徐红霞负担150元,被告王宏斌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晓东审 判 员 袁民兴人民陪审员 薛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