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催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青岛宇龙包装有限公司、青岛润兴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宇龙包装有限公司,青岛润兴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催字第12号申请人青岛宇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北安办事处李家岭村。法定代表人周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文娟,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景峰,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青岛润兴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办事处(青岛服装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吕仁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述亮,即墨中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青岛宇龙包装有限公司因遗失青岛银行即墨支行票号为的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青岛润兴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青岛宇龙包装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谢彩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