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金茂良与徐军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1135号申请执行人金茂良。被执行人徐军华。原告金茂良与被告徐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东横商初字第7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茂良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徐军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金茂良未实现债权11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113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厉国智代审判员 陈剑英代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军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