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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康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龙海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康刑初字第28-2号机关康县人民检察院。人龙某某,文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监视居住。康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9日以康检刑诉(2014)23号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龙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人龙某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长卫审 判 员  柯志欣代理审判员  李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