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康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龙海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康刑初字第28-2号机关康县人民检察院。人龙某某,文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监视居住。康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9日以康检刑诉(2014)23号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龙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人龙某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长卫审 判 员 柯志欣代理审判员 李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