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房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华与呼亚军排除妨害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房申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贺敬,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旭冬,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呼亚军,男,汉族。再审申请人杨华因与被申请人呼亚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 判 长 丘庆均审 判 员 黄爱斌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旭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