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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原告仇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1622号原告仇彦峰,男,汉族,1980年2月19日生,住陕西省富平县梅家坪镇洪水村三组。被告刘金社,男,汉族,1960年9月8日生,住陕西省富平县梅家坪镇庙沟村刘西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彦峰与被告刘金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仇彦峰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福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豆海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