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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漳州市宝厦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宝厦建材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1号原告漳州市宝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镇天宝中学店面。法定代表人戴顺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鸿明,福建漳州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卢亮,福建漳州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新安路53号紫禁会馆4楼。法定代表人胡遥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柏涛,男,1984年9月1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金寨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宝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宝厦建材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宝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2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864元,由原告漳州市宝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金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进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