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锡俊宏与王秀兰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锡俊宏,王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锡俊宏,女,锡伯族。被执行人:王秀兰,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红民初字第391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秀兰的部分银行存款。二、扣划被执行人王秀兰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明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