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吴建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64-1号移送执行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吴建新,原秦皇岛市海港区劳动服务公司退休职工,现正在服刑。被执行人吴建新因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于2013年9月26日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唐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年3月2日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要求将已在刑事诉讼期间冻结的被执行人吴建新违法所得银行存款及利息扣划至本院账户。2015年3月18日,本院立案执行,案号(2015)唐执字第64号。2015年3月25日执行人员已将违法所得及利息7.09283万元扣划至本院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5)唐执字第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宗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贺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