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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世祥与江兆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祥,江兆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704号原告陈世祥,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秦古镇西岭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26241962********。被告江兆清,男,196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秦古镇秦家坪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26241961********。委托代理人孙长东,竹山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陈世祥诉被告江兆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东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世祥,被告江兆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长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世祥诉称:2011年4月4日至5月8日,我组织工人为被告江兆清建房施工,被告应付我人工工资4530元未付,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资4530元。被告江兆清辩称:原告只有7个人给我做了两天活,每天有两个大工,其余为小工,大工每天120元,小工每天60元,只应支付他人工工资1080元。但原告在建房时给我放线错误导致我窝工,原告应先赔偿我的窝工损失。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4日,被告江兆清建房雇请原告陈世祥组织施工,原告组织施工两天后终止合同(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合同),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争议,对人工工资一直没有结算。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2011年请工工价达成一致意见为:大工每天120元,小工每天60元。但被告仅认可原告为其施工2天,每天两个大工,5个小工,应付原告人工工资为1080元。被告称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放钱错误导致窝工,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陈世祥组织工人为被告江兆清建房提供劳务,双方终止合同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报酬,被告没有给付,应当承担继续给付的民事责任。由于原告与被告没有对劳务工资进行结算,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实欠其劳务工资4530元,所以本院只能采信被告在法庭上陈述欠款数额。对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窝工损失未向法庭提交充分证据佐证其观点,属另一民事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兆清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陈世祥支付劳务工资1080元。二、驳回原告陈世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江兆清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号:17234901040010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判员  刘东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淼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