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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秦新生的冻结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355号申请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秦新生,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秦新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秦新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新生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葛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