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董明先与被告杨廷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明先,杨廷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292号原告董明先,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6日,初中文化,四川省通江县人。被告杨廷钢,男,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明先与被告杨廷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杨廷钢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原告董明先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明先的撤诉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明先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董明先负担。审判员 王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