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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徐玉香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52号罪犯徐玉香,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了(2009)同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玉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二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3日以(2009)晋刑二终字第1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徐玉香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0分;在生产劳动中,从事外加工劳动工种,能够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徐玉香的刑期从2012年6月8日起至2031年9月7日止。该犯自2012年6月减刑后,于2012年9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28日、8月30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8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12日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徐玉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玉香准予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29年10月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