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达县华达运业有限公司与唐定慧、何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县华达运业有限公司,唐定慧,何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292号原告达县华达运业有限公司。住所:达州市达川区西环路恒东大厦二门市。法定代表人:陈静云,公司经理。被告唐定慧,女,汉族,生于1988年6月16日,四川省平昌县人,住平昌县。被告何保平,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5日,四川省平昌县人,住平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县华达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定慧、何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县华达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已减半),由原告达县华达运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龙桂梅审 判 员 唐 雄人民陪审员 周建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 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