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行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金溪县秀谷镇北门村委会第四村小组与金溪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国营秀谷华侨农场湖塘分场,金溪县秀谷镇北门村委会第四村小组,金溪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抚行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西国营秀谷华侨农场湖塘分场。地址:金溪县湖塘路。法定代表人李书才,场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溪县秀谷镇北门村委会第四村小组。地址:金溪县秀谷镇北门村第四村小组。诉讼代表人陈立忠,组长。委托代理人左金堂,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金溪县人民政府。地址:金溪县府前中路附近。法定代表人彭银贵,县长。委托代理人冯胜平,金溪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江西国营秀谷华侨农场湖塘分场因被上诉人金溪县秀谷镇北门村委会第四村小组诉原审被告金溪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南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城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城县人民法院(2014)城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南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上官笑东审 判 员 吴 水 松代理审判员 余 惠 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