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商外初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锦荣与黄翠铃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锦荣,黄翠铃,昆山十方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外初字第0028号原告:陈锦荣。委托代理人赵光亮,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翠铃。第三人:昆山十方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陆杨商茂路85号。组织机构代码79906340-7。法定代表人黄翠铃。原告陈锦荣与被告黄翠铃、第三人昆山十方橡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诉讼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锦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锦荣负担。审 判 长 黄燕娟审 判 员 徐 华代理审判员 吴晓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鸣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