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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李民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海峰与吴建、叶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叶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李民初字第00282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吴志明,海安县老坝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被告叶某(系被告吴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叶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程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