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恢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高英、袁梦宇等与吕明军、张义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英,袁梦宇,袁学齐,王风秀,吕明军,张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恢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高英,农民。申请执行人:袁梦宇,农民。法定代理人:高英,系袁梦宇之母。申请执行人:袁学齐,农民。申请执行人:王风秀,农民。被执行人:吕明军,农民。被执行人:张义全,农民。申请执行人高英、袁梦宇、袁学齐、王凤秀与被执行人张义全、吕明军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于(2005)胶南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付240617.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义全、吕明军已履行170791元,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69826.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胶南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