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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小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杜德清与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德清,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1611号原告:杜德清。被告: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杜德清与被告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郭郁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德清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德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德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德清承担。审判员  郭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