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民一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556号原告:王某,女,汉族,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XX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婚后原被告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2014年1月16日我已起诉至贵院要求过离婚,此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依旧,并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至贵院要求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朱某未答辩。原告王某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为: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及住址情况。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3、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女儿朱某某出生情况。4、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曾经因离婚提起过诉讼。由于原告王某所举证据是反映当事人的基本事实的证据,故本院对王某所举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王某与朱某于1997年自由恋爱,1999年7月12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朱某某(2003年7月15日生)王某曾向我院起诉过离婚,后撤诉。王某现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决与朱某离婚;2、婚生女由王某抚育,朱某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6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王某与朱某系自由恋爱,且育有一女,双方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王某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但在庭审中王某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虽然王某表示双方分居有两年以上了,但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自己的观点,故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 奇人民陪审员 邢小艳人民陪审员 宋亚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泽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