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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执行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兆兴与陈功武、宁德市友缘家具有限公司、林小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兆兴,陈功武,宁德市友缘家具有限公司,林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蕉执行字第1270号申请执行人孙兆兴,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陈功武,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区。被执行人宁德市友缘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功武,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小勇,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孙兆兴与被执行人陈功武、宁德市友缘家具有限公司、林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并已查封被执行人陈功武位于宁德市惠风路1号华府豪庭2幢某室的房产,并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待上述财产处置后,再恢复本案执行。为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蕉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伏棉代理审判员  陈 超代理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