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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何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760号原告:何某,男,汉族,船员,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施义平,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何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正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施义平,被告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某诉称:2010年4月,何某与方某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同年6月1日方某生育一女,名何甲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不合,两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并且婚后两人基本处于分居状态,2013年2月,方某曾起诉离婚,因何某考虑到孩子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以及希望方某能够回归家庭,因此不同意离婚,法院最终驳回了方某的离婚诉求。但是判决后双方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因此何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一、准予方某与何某离婚;二、婚生女由何某抚养,方某给付抚养费。方某在庭审中辩称:一、方某同意离婚,何某在诉状中陈述的婚姻过程,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合均属实,方某与何某结婚多年,应该有共同财产的,但没有共同债务和债权;二、婚生女自出生到现在一直由方某抚养,何某在外打工未曾探望过孩子,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义务,因此恳请法院判决婚生女由方某抚养教育,何某一次性给付抚养教育费。何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一、何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其身份情况和诉讼主体资格;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复印件一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以及方某当时患有“大三阳”,不适宜结婚的事实;三、民事诉状以及开庭传票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方某曾在2013年向法院起诉离婚的事实。方某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方某的身份情况;二、结婚证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三、(2013)枞民一初字第00501号枞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方某曾于2013年2月份向法院起诉离婚的事实;四、婚生女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证明婚生女何甲某的身份情况以及何甲某在登记户口时已经更名为方乙某。经法庭庭审质证,方某对何某所提交的对证据一、三无���议;对证据二,认为当时双方系自愿结婚。何某对方某所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均无异议。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何某提交的证据一、二,方某提交的证据一、二、四均系有关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何某提交的证据三与方某提交的证据三,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方某曾起诉离婚以及法院最终驳回其离婚诉讼请求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何某与方某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月17日双方经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6月1日,方某生育一女,现名方乙某(曾用名何甲某),现由方某父母照料生活。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方某于2013年2月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夫妻关系没有改善。现何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另查明:何某目前从事船员工作,年收入约24000至25000元。本院认为:��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何某与方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婚后两人共同生活不久便产生矛盾,2013年方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法院驳回其诉求后夫妻关系仍没有得到改善,现何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因此对于何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鉴于婚生女自出生到现在一直由方某照料生活,为了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有利孩子的健康成长,婚生女由方某继续抚养教育为宜。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因此何某应支付一定的抚养教育费,因考虑到何某工作的稳定程度,抚养教育费以一次性给付为宜。其标准可酌情确定为6000元/年,直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止,因婚生女现即将年满四周岁,以抚养十四年计算,何某应承担抚养费84000元(14年×6000元=84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方某离婚;、婚生女方乙某由被告方某抚养教育,原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方某子女抚养费8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正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