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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民初字第00126号原告汤某某,男,1984年04月0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师某某,女,1990年08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汤某某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亦未提交申请减缓免缴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小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