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民初字第00126号原告汤某某,男,1984年04月0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师某某,女,1990年08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汤某某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亦未提交申请减缓免缴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小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