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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谢法文与陈伟康、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法文,陈伟康,谢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174号原告:谢法文,男,196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肖乾龙,百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伟康,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谢峰,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永强,百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法文诉被告陈伟康、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法文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法文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法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谢法文负担。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滕佳佳附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