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谢法文与陈伟康、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法文,陈伟康,谢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174号原告:谢法文,男,196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肖乾龙,百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伟康,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谢峰,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永强,百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法文诉被告陈伟康、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法文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法文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法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谢法文负担。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滕佳佳附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