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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将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颜庆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颜庆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初字第506号原告刘建军,男,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颜庆志,男,住福建省泉州市。委托代理人黄志鹏,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志云,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军与被告颜庆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本案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本案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颜庆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合计人民币2750元,由原告刘建军负担。审判员  应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