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将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颜庆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颜庆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初字第506号原告刘建军,男,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颜庆志,男,住福建省泉州市。委托代理人黄志鹏,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志云,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军与被告颜庆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本案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本案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颜庆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合计人民币2750元,由原告刘建军负担。审判员 应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