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赵万寿与沙丰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万寿,沙丰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254号原告赵万寿。被告沙丰瑞。原告赵万寿与被告沙丰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起诉。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有误,我院多次送达,均找不到被告。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确切地址,致使本院无法确定被告主体是否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万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学亮审 判 员 倪 明人民陪审员 李世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欧燕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