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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赵万寿与沙丰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万寿,沙丰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254号原告赵万寿。被告沙丰瑞。原告赵万寿与被告沙丰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起诉。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有误,我院多次送达,均找不到被告。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确切地址,致使本院无法确定被告主体是否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万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学亮审 判 员  倪 明人民陪审员  李世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欧燕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