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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知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建雄与浙江启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钮存国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雄,浙江启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钮存国

案由

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知初字第157号原告:高建雄。委托代理人:林佩,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启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钮存国,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8310241979,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钮存国,浙江启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曹德,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雄诉被告浙江启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钮存国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启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钮存国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雄撤回对被告浙江启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钮存国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高建雄负担。审 判 长  袁满君审 判 员  刘 辉人民陪审员  吴华荣人民陪审员  张 晓人民陪审员  曹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胡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