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0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1919号原告孙某,居民。诉讼代理人XX,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居民。原告孙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