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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民一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彭毛卓玛与李尕也名誉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毛卓玛,李尕也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一初字第68号原告彭毛卓玛,女,藏族,现住尖扎县马克唐镇。被告李尕也,男,藏族,现住尖扎县尖扎滩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毛卓玛诉被告李尕也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毛卓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彭毛卓玛承担。公告费600元依法退还原告彭毛卓玛。审 判 长  乔咏梅审 判 员  绽德明人民陪审员  久 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