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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裴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192号原告裴某。委托代理人申艳斌,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东兴审 判 员  王文素人民陪审员  韩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常 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