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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刑二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某甲、陈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陈某甲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枣阳刑二初字第0004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陈某甲。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张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至6月,被告人张某甲在任“百德利购物网”(网址www.bdlgw.com)福建省大田县的区域代理商期间,以交公司15%在500天内公司将全额返还消费额为诱饵,引诱会员投入大量现金加入,发展会员4层80余人。2012年2月至6月,被告人陈某甲在任“百德利购物网”(网址www.bdlgw.com)福建省清流县的区域代理商期间,以交公司15%在500天内公司将全额返还消费额为诱饵,引诱会员投入大量现金加入,发展会员11层1000余人。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当庭对二被告人进行了发问;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下线人员名单、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赵某某(已判刑)成立了杭州百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该公司通过开设“百德利购物网”(网址www.bdlgw.com),以实体购物和虚拟购物返利为诱饵,在全国发展代理商,然后再由代理商发展联盟商家及会员,其中在福建省大田县、福建省清流县发展的代理商有张某甲、陈某甲。2012年1月、3月,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分别加盟为“百德利购物网”的代理商后,以给公司交15%的手续费用,购物或虚拟消费后,500天内公司将全额返还消费额为诱饵,直接或间接发展商家及会员,引诱顾客投入现金加入“百德利购物网”成为会员,发展人数分别达到三层三十人以上,从中非法获利。案发后赃款已退还。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据以定案的证据有:1.证人王某甲证实,2012年6月,其通过朋友李某甲介绍认识了“百德利购物网”枣阳办事处的杜某某,通过杜某某介绍,其了解到该网站是一个投资返钱网。2012年6月至7月,其在该网站注册了4个会员,分别投入资金共计120万元,20多天共返利60多万元后就停止了返利,杜某某说国家查得紧,公司准备转型,但后来杜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未解决。2.证人赵某某证实,2011年11月11日,其注册成立了“杭州百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要经营“百德利购物网”,陆续发展的区域代理商有张某甲、陈某甲、马某某等100多人。这些区域代理商下面设有优质代理商和优质代理,再下面就是普通会员,优质代理商和优质代理有奖金提成,会员没有提成,只有返利。区域代理商按月提成该区域所有业绩的1.3%,优质代理商和优质代理是按直接发展会员业绩的0.8%提成。刚开始是实体购物,后来发展成虚拟购物。当时统计发展的会员总共有4000多人。后因其他公司购物返利的事情被公安机关查处,其开始将公司转型,开发了易买购购物网站www.emg365.com。3.证人高某证实,2012年1月,其从赵某某处了解到杭州百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一个购物返利的公司,最上层是公司,下层依次是区域代理商和优质代理商、会员,具体提成比例记不清楚了,因其卖医疗器械,以此参与了百德利购物返利公司,成为该公司西安碑林区的区域代理商。公司在西安有10个区域代理商。2012年2、3月,其开始宣传买医疗器械购物返利的业务,发展了多个会员并从中获利。4.证人张某乙证实,其通过张某甲加入了“百德利购物网”成为会员,家里的很多亲戚、朋友都注册成为会员,而且推荐人都是张某甲。如:张某丙、詹某甲、詹某乙、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等1、20人,亲戚投入的有几万元不等,其投入5万元。5.证人林兴潮、连大军证实,2012年3月,通过张某甲介绍“百德利购物网”的返利模式,分别将14400元、3200元钱及身份证给了张某甲,让他帮助办理相关的业务。到了5月,该网站停止返利。共返利2000多元。6.证人吴某丁证实,2012年2、3月,听说张某甲在做一个购物网站可以赚钱。后来去找张某甲,他给我讲了购物返利的模式,我给了他6400元的会员费让他帮我加入会员,到了5月,就没有分到钱了。一共返利了多少不记得了。7.证人王某乙证实,2012年初,在我朋友的店铺,一名姓张的男子跟我说可以加入“百德利购物网”的网站,注册会员需要1600元,以6.25倍下单,公司分500天返还给我10000元。我就将1600元钱及身份证给了姓张的男子,他让我提供一张银行卡,并说返利的钱会直接打到卡上。后来他给了一个账号和密码,登入网站就可以看到返利的数额,姓张的说投资越多返利越多,之后我又给了他8000元让他帮我操作,本金差不多都回来了。8.证人张某丁证实,2012年2月,通过张某甲介绍“百德利购物网”的返利模式,我认为利润高,就将8000元钱及身份证给了张某甲,他让我提供一张银行卡,后来他给了一个账号和密码,登入网站就可以看到返利的数额,到了5月,该网站停止返利。我返利了7000多元。9.证人陈某甲证实,2012年3、4月,通过张某甲介绍“百德利购物网”的返利模式,我将3000元钱给了张某甲,他帮我把程序弄好,我每天登入网站可以看到返利的数额。共返利2300余元。10.证人苏某甲、胡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证实,2012年1月、2月,通过张某甲介绍“百德利购物网”的返利模式,认为利润高,分别将8000元、6400元、4800元、3200元钱及身份证给了张某甲,让他帮助办理相关业务,后来他给了一个账号和密码,每天登入网站可以看到自己返利的数额,到了5月,该网站停止返利。本金差不多都回来了。11.证人李某乙证实,2012年初,通过张某甲介绍“百德利购物网”的返利模式,我认为利润高,将16000元的会员费及身份证给了张某甲,由张某甲操作注册成为会员。共返利15000余元。12.证人王某丙证实,2012年,通过江某英找到陈某甲加入了“百德利购物网”,当时开一个户头,存入了1万元,第二天就返了100元。陈某甲口头承诺三个月返还本金,之后还有收益,我感到有钱赚,就以弟弟吴某甲、亲属舒某某的名义又注册了两个号。陆续共投资5、6万元,共返利3000多元。13.证人黄某甲证实,2011年下半年,通过陈某甲介绍加入了“百德利购物网”,其陆续在陈某甲处投资3000元,除购买一件衣服外,没有返利。14.证人李某丙证实,2011年下半年,陈某甲向我索取了身份证和手机号,他帮助我注册了一个客户号,但没有告诉我账号和密码,只是告诉我购物有返利,我没有兴趣,也没有投资。15.证人黄某乙证实,听丈夫施某某说“百德利购物网”清流县的区域代理商是陈某甲。2011年下半年租用其房屋开店铺,2012年6月万家购物被查以后店铺关掉了。16.福建省大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8月21日,在“三明市大田太阳琴行”将张某甲抓获。2013年9月6日在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1号边上将陈某甲抓获。17.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数据,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会员名为1528070****,组织结构图共4层,总业绩为37908.44元,直接发展的会员有曾某某、詹某乙、林某甲等60余人;被告人陈某甲的推荐人系赵某某,会员名为bdl88888,组织结构图共11层,直接发展的会员有郭某某、黄某丙、林某乙、吴某甲、戴某某等30余人。18.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12年1月,通过朋友张某戊介绍知道了杭州百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百德利购物网”,后来通过网上查询,了解该公司购物返利的模式后,通过网络申请,确定我为大田县的代理商。公司的经营模式是购物返利,就是会员在联盟商家购物,商家在网站上填写会员号等程序,然后加盟商将15%的管理费转账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购物程序。后公司每天按会员所购商品价值的总额的五百分之一将现金返还到会员账户,积分满100的整倍数后可以提现,公司在提现时扣除5%或10%的税。公司对代理商的奖励是代理商区域内销售总额的0.8‰,每月结算,扣除10%的税;给优质加盟商按每笔的4‰返现金积分;优质代理的提成是其所发展会员的2‰返还现金积分;加盟商是每笔业务的2‰返还现金积分,以上现金积分是一分折合人民币一元。我发展的会员有张某己、陈某丙、张某庚、吴某乙等60个左右。我负责的区域会员有一百个左右,公司给了我六万余元的奖励。2012年6月,公司停止返利。我认识公司法人代表赵某某、代理商陈某甲、张某辛等人。19.被告人陈某甲供述,2012年2月,经朋友介绍我到杭州百本公司,见到了赵某某,在交谈中他让我去做市场,并口头承诺让我做一个区域代理,我选择的是清流县的区域代理,并承诺按区域业绩的1.3%给我提成。回家后我在“百德利购物网”注册了会员,发展会员时给他们讲“百德利购物网”可以消费返利,而且都是500天内全额返还,我直接发展了20多名会员,十余家商家。网站给我的业绩提成总共有1万多元。20.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临时羁押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陈某甲以实体购物、虚拟消费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或交纳一定的费用获得代理商及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罪罪名成立。案发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还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三、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不予折抵期限)。二、被告人陈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不予折抵期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桂菊审判员  赵义明审判员  雷声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青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