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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张晶与濮阳市天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晶,濮阳市天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810号原告:张晶。被告:濮阳市天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产业集聚区新区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兴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晶诉被告濮阳市天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晶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濮阳市天晟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原告已提供赵月霞的100万元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赵月霞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二、冻结被告濮阳市天晟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三、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树峰代理审判员  吴周子人民陪审员  杜庆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伟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