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来喜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祁振荣。被执行人来喜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来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来喜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来喜娥于2015年5月5日将执行款直接交付给申请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刘飞龙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