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四川省三合劳务有限公司与莫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三合劳务有限公司,莫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128号原告四川省三合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吕正容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桑词友,四川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运春,四川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奎,男,汉族,1975年11月13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审理原告四川省三合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莫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省三合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三合劳务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三合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省三合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龙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