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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礼执中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陕西好农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存良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好农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杨存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礼执中字第0018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好农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寿县城312国道西永寿村口。组织机构代码:67511885-9。法定代表人曹百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巩军,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杨存良,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咸阳地运司职工,住礼泉县城车站*号。陕西好农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存良保管合同一案,陕西好农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存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应给付陕西好农夫农业有限公司43600件纸箱,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183元。后双方当事人共称,该案其它事项有争议。待另行起诉裁决生效后将两案合并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3)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中止(2014)咸中民终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长 :邓国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 刘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