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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宁诉被告李德华、付朗碧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宁,李德华,付朗碧,任玉武,刘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345号原告陈宁,男,汉族,农民。被告李德华,男,汉族,农民。被告付朗碧(系李德华之妻),女,汉族,农民。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方堃(李德华、付朗碧之子),男,汉族,居民。被告任玉武,男,汉族,居民。被告刘爱萍(系任玉武之妻),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宁诉被告李德华、付朗碧、任玉武、刘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宁于2015年5月20日以李德华现下落不明,待李德华出现后再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宁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且出于自愿,未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陈宁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志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