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宁诉被告李德华、付朗碧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宁,李德华,付朗碧,任玉武,刘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345号原告陈宁,男,汉族,农民。被告李德华,男,汉族,农民。被告付朗碧(系李德华之妻),女,汉族,农民。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方堃(李德华、付朗碧之子),男,汉族,居民。被告任玉武,男,汉族,居民。被告刘爱萍(系任玉武之妻),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宁诉被告李德华、付朗碧、任玉武、刘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宁于2015年5月20日以李德华现下落不明,待李德华出现后再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宁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且出于自愿,未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陈宁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志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