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760号原告刘某某,住德惠市。被告杨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费72元,返还原告负担72元。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荣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