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陆利平与汪新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利平,汪新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232号原告:陆利平。被告:汪新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利平诉被告汪新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陆利平负担。审 判 员 鲁拥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周崇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