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373号原告杨某,武钢机制公司退休职工。被告鞠某,武钢综合服务公司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陈倩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