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马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4142元,减半收取20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丽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莉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