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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马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4142元,减半收取20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丽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莉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