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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蒲勇与深圳市民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774号原告蒲勇,户籍地址四川省蓬溪县。委托代理人刘昕,广东宝城(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民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梅州大厦5楼510房。法定代表人熊井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祥明,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蒲勇诉被告深圳市民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勇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昕,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曾祥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9月9日进入被告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在2014年10月20日上午9点50分上班受伤,被送往深圳市南山区第六人民医院随诊,确诊为肝破裂,现出院。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成,特申请做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刚开始答应原告配合走工伤程序,在工伤申请表用人单位处盖有被告公司公章,但未注明意见,社保局不予受理,原告再次找到被告让其注明劳动关系时,被告不愿配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称其2014年9月9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于2014年10月20日在工作中受伤,被医院确诊为肝破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工伤认定申请书,申请人是原告,“用人单位意见”一栏中盖有被告公章,但未注明具体意见。被告对该公章的真实性有异议,但并未申请公章鉴定。原告当庭称,被告向其支付医疗费近8万元,由被告公司项目主管处朱主任和项目班组长直接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医院。被告对原告的该主张未发表反驳意见。原告就与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将被告诉至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作出深劳人仲不(2015)4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对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书、深劳人仲不(2015)4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书上公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并未申请公章鉴定,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该公章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原告称被告为其支付近8万元医疗费,被告并未反驳否认,本院认为,如果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却为原告支付数额较大的医疗费不符合常理。结合全案情况,本院对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蒲勇与被告深圳市民生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退,被告将所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法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佳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