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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焦利与高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68号原告:焦某,女,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某甲,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焦某诉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被告高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农历1月6日举行婚礼,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高某乙,孩子始终跟原告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不合,被告好逸恶劳,不务正业,对原告母女不尽义务,对家庭不负责任,夫妻已分居一年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解除痛苦的婚姻关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抚育费,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高某甲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我对家庭不是不负责任,原告说我不上班没有工作,可是我一直在上班,现在原告起诉离婚,孩子还小,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的话,孩子必须由我抚养,我也不要求原告出抚养费。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被告在上海打工时在网上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高某乙。2011年农历1月6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后原、被告因收入不稳定,双方为生��来源问题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原件,被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由于双方比较年轻,需要时间磨合,现原、被告虽然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并非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多加强沟通,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焦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谢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江珊附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