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贵瑛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59号罪犯王贵瑛,别名王桂英,曾用名王倩,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30日作出了(2006)临刑二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贵瑛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追缴被告人王贵瑛、张兴志非法所得78万元,被告人王贵瑛非法所得11.5万元返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9日以(2006)晋刑二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王贵瑛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2分;在生产劳动中,从事外加工劳动工种,能够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贵瑛的刑期从2013年3月22日起至2032年9月21日止。该犯自2013年3月减刑后,于2013年6月28日、10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2月28日、11月14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王贵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贵瑛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31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