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方可故意伤害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836号罪犯方可,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1)九法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认定方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罪犯方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方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