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治市容海泰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志明、贾素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治市容海泰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贾志明,贾素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85号原告长治市容海泰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青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俊军,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贾志明,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贾素琴,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市容海泰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志明、贾素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治市容海泰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胡文宏审 判 员  左雅萍人民陪审员  郭丽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