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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高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孙国林,王建华,邴玉荣,王高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负责人李建涛,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孙国林。被执行人王建华。被执行人邴玉荣。被执行人王高贤。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孙国林、王建华、邴玉荣、王高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栖霞市人民法院于二O一三年三月十二日审结。该案(2012)栖商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账号为:03×××37的存款35000.00元、账号为:03×××96的存款10000.00元及利息、账号为:60×××62的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翔飞审判员  王少强审判员  林 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秀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