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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8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梁中全与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李普尧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中全,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李普尧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8840号原告:梁中全,男,汉族,1979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曹承晋,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94号,组织机构代码20435427-3。法定代表人:邓福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1965年1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被告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李普尧,男,汉族,1973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中全诉被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李普尧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中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中全负担。审判员 程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晏侣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