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执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马亚维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亚维,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00774号申请执行人马亚维。被执行人陈刚。马亚维与陈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泰靖桥民初字第06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约定:陈刚结欠马亚维借款80000元、利息6400元,合计86400元,约期于2013年12月8日前归还利息6400元。借款本金80000元于2014年12月1���前支付原告,陈刚在支付借款本金的同时按月息二分支付马亚维相应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本案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陈刚负担。届期,被执行人陈刚未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马亚维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此其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泰靖桥民初字第06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立峰执行员 唐胜荣执行员 孙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阮 晨 来源: